孙玉成律师13468395668,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党员律师,山东实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聊城市律协扫黑除恶指导委员会委员。聊城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诉委主任。
2016年被评为‘’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法律服务顾问‘’
2018年7月1日获得聊城律师协会‘’工作贡献奖‘’
2018年10月20日获得聊城律师协会‘’讲师‘’
2018年1月,编辑有《刑事案例精选》
2018年10月对全市律师进行题为《备战法庭之阅卷篇》刑事业务培训,获得市律协颁发讲师称号
2019年荣获‘’聊城市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称号
2019年7月为全市噬师讲授《刑事辩护技能》
2020年6月为全市律师讲授《常情常理法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编辑有《刑事案例精选》《无罪辩护》。曾走进鲁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分享刑事辩护经验。
社会荣誉职位:
山东实意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律师
山东省律师、聊城市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研究生
山东省第六届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第七届律协企业合规委员会委员
聊城市第五届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
聊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聊城市政法委扫黑除恶指导委员会成员
聊城市七五、八五普法宣讲团讲师
聊城市团委青年创业导师团导师
东昌府区第二届新阶层理事
东昌府区党政一体人法律专家库成员
聊城市广播电台合作讲师
孙玉成律师案例:
1、代理谢氏兄弟四人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主观明知为着手点,无犯罪故意,通过四个诉讼阶段的辩护。终,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案。
2、代理杨某某骗取贷款案,辩护人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着手点,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3、孙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等8个罪名。通过定性与量刑辩护的结合。刑期从17年降至8年案
4、赵某某控合同罪,辩护人认为,虽然用作担保的房产证是假的,但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这一关键点的理由。终检察机关做出了撤诉。
5、段某某因房屋拆迁,多报房屋拆迁的面积,被控合同罪。辩护人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政府拆迁补偿款的目的,政府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被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犯罪。终给予了轻的处罚。
6、杨某某被控抢劫罪,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本人接受二审委托后认为,本案是盗窃转化型抢劫。辩护人认为盗窃数额较低,其使用摆脱的方式动作轻微,未造成重大伤害,本案不能成立抢劫罪。二审开庭后进行了实报实销,改为了7个月的有期徒刑。
7、王某某被控盗窃罪,辩护人认为其中一笔一万元的盗窃数额,证据不足。因为该笔款项存放在车上的时间、及发现丢失后未及时报案,不符合常情常理。经过法院开庭后,将该笔数额进行了去除。
8、王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报案时间在一个月以后,且报案原因是被家人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人行为未违背其意愿,本案经过两次开庭,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9,李某某被控合同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足。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经过四个诉讼阶段,终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10,丁某某被控串通投标罪,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标先定,后补得招投标程序并非真正招投标程序。所以该案不符合传统投标罪的构成要件。终该案作出了不起诉。
11,陆某某追车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严重醉酒驾车,且严重超速,有重大过错,本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终法院判处了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12,沙某某被绑架杀害案,我作为被害方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其死刑。终,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极大的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13,邱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7000万。辩护人认为,其作为部门经理,也是受害人,吸收的款项全部交到总公司。故,犯罪情节较轻,属于从犯,并且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后,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缓刑的处罚。
14,某单位被指控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3亿。辩护人仔细地阅卷,剔除了重复投资金额6000多万元,从而很好的维护了被控单位的合法财产权利。
15,邢某被控徇私舞弊不进行动物检疫案,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因单位工作安排不当,管理混乱。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寻私的故意,应当认为不构成犯罪。经过诉讼策略的博弈,终人民法院给予了极轻的刑事处罚。
16,赵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辩护人认为其酒驾的行为已成为入刑因素。在量刑时不应当进行二次评价,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从轻处罚。
17,李某某被控受贿罪,辩护人认为仅由行贿人和被告人的口供,不足以认定受贿数额,人民法院去除了该笔10万元的指控数额,极大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8,李某某被控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虽用于购买股票。但是,时间仅内3天较短,未对款项造成危害,应当从轻处罚,后得到人民法院认可,给予了从轻处罚。
19,皮某某被控失火罪。辩护人认为,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主观恶性较小,被害单位没有防火措施且消防验收不合格,为本案损失造成重大过错。所以,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得到人民法院认同,给予了被告人较大程度的从轻。
20,丁某某被控保险罪,涉案金额130万,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年。辩护人作为二审代理人,认为保险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应当高于合同罪。合同罪特别巨大标准在山东省为80万。根据合同罪数额的增长比例,辩护人认为保险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应为200万。后,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减少5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有期徒刑。
21,付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22,刘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持有凶器,到被告人的家中进行滋事,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所以,本案不应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后,人民法院认同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23,刘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持有凶器,到被告人的家中进行滋事,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所以,本案不应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后,人民法院认同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24,吴某某被控受贿罪,并认定为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辩护人认为,行贿人具有行贿的主观意愿,所以此时不应认定为索贿。因为索贿的成立应当是行贿人不具有主观意愿。后,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意见成立,被告人成立受贿罪。但是索贿的情节不能成立。
25,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炼金矿渣未经过依法扣押送检,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被告人极轻的刑事处罚。
26,李某某作为林业部门主管领导,在林业种植补贴方面未严格履行审批义务,被控为玩忽职守罪。辩护人阅卷后认为国家林业补贴受到损失是因为多链条各部门的共同原因,并非李某某一人行为而造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所有责任不应全部由他一人承担,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从轻处罚。
27,方某某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销售的小油,购买方明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从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是消费者财产权,在消费者明知的情况下购买,销售者不应成立犯罪。本案虽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但是辩护人坚信,辩护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28,方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认为,该案被告人仅仅是公司的一位职员,所作所为都听从领导安排,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能成立该罪。终人民法院虽然没有认可辩护人的意见,但是给予了较为从轻的处罚。
29,方某某被控开设罪,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罪特征。比如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不同人员分工,被告人获取利益的途径是通过赌变博戏获得。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为了罪。
30,金某某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正常运行产生危害。行为人是通过他人合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信息,应当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人民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给予了从轻的量刑。
31,刘某某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公司销售了伪劣假驴肉。被告人作为公司职员,不知道公司销售的产品真实情况,所以其无主观的犯罪故意。后,该案虽然没有作出无罪的判决,但是给予了实报实销的判决。即羁押了多长时间,判处了多长时间的判决。判决下发后,被告人随即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32,张某某被控生产、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人发现被告人在归案时,与公安机关一前一后两辆车到达了公安机关。辩护人认为其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否则,其完全可以驾车逃离。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但是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定,减少了8个月的刑期。
33,张某某被控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只是购买他人的而出售给他人。所以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特征。该罪保护的法益是信用卡信息本身的信息。而不是的本身。终,人民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量刑。
,34,赵某某伙同他人到家中进行盗窃,离开失主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在了失主家中。于是,持回去寻找自己的手机,此时失主已回到家中,在其威胁下失主交出了手机。公诉机关以赵某某构成入户抢劫和盗窃两个罪名,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其为取回自己的财产不构成抢劫,认为该罪名不成立。终,该案刑期减少了六年半,给予了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35, 王某找宋某为其,宋某为其后,只刷回部分款项。宋某为索要剩余部分款项将被害人王某带到一商务宾馆内。当时,王某在宋某睡觉期间自行跳窗逃跑,当场坠楼死亡。公诉机关以宋某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并建议在十年以上量刑。我作为辩护人认为宋某为索取合法债务,并无非法拘禁目的。特别是,该死亡结果与宋某的先前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宋某不应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后,宋某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比预计刑期减少七年。
36,被告人王某在被追逃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在开庭审理时,其突然改变原来的供述内容,将导致自首无法成立。于是,我作为辩护人及时发现这一问题,请求法庭暂时休庭,再次与王某沟通,王某再次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终,取得了自首情节的认定,足见庭审中辩护人及时把控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并快速作出反应的能力。
37, 邱某某作为县林业局副局长,负责国家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邱某某在项目的审核、验收和资金的发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企业上报的建设项目和贴息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验收。致使国家贴息资金70多万元被骗,严重损害国家林业贴息制度。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本案国家损失的后果并非邱某某一人造成,属于多因一果,并提供了相似案例供人民法院参考。终,人民法院给予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
38.王某某通过他人将自己的非婚生子送给他人收养,并收取费用30000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一审时王某某未认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我接受二审委托后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通过与其积极交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某自愿认罪,缴纳了罚金,并进行了社会调查。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免除了王某某的牢狱之灾。
39,魏某某伙同吴某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工作证件使之成为“情报人员”,骗取他人的财产。案发后涉案金额高达900余万元。如果,按照这一数额两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吴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终,魏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吴某某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40, 侯某系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其他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为扩大经营业务,经公司领导层决定,向不同县乡卫生医疗机构采购人员给予财物。后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其他公司收购。案发后,侯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作为辩护人提出该案系单位犯罪,且存在自首,缴纳了罚金,进行罪轻辩护。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
41,黄某某伙同孟某为赚取好处费,先后组织战某代替多人参加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两人共收取费用20000元。后案发,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该类行为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或组织他人不但违法而且是犯罪行为。我主要在主、从犯区分和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方面进行辩护,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
42,被害人经他人介绍,通过被告人黄某向某公司,后公司倒闭。被害人让担保人黄某偿还借款。春节期间,被害人组织多人向黄某索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且有其他不明身份村民参与。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一级,黄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以被害人受到其他人员的殴打,伤情来源不清。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故黄某某不构成犯罪。终,经过两天的庭审,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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